据我后来了解,张有德先生于2006年6月至8月期间曾数次致电我父母要求采访,都被我父母拒绝。但张在电话中也了解到关于我的少量信息(例如我在国外等)。除此之外,张有德没有从任何我的其他亲友处取关于我的信息。而我父母不可能对张有德先生说文章中那些不着边际的事情。所以可以肯定,文章为张有德先生根据从我父母的电话中获取的少量信息杜撰而成。而张文从撰写到发表,不仅我毫不知情,我父母也毫不知情。因此,中国民航报社这样的声明我是绝不可能认可的。
王某3在证言中称,他的亲戚或朋友的孩子入职国企工作找过王克勤帮忙。这些人成功入职后,他先后给了王克勤250万元现金,每次给王克勤钱,都是用纸袋或者盒子装好。
《立纪法"保护墙"!云南为715名受不实举报干部正名》本案中,翟某作为王赣江的妻子,在明知丈夫职位可以为企业谋取利益的情况下,在企业中担任职位领取报酬,且其丈夫也明知此事,即构成共同受贿。就翟某受贿96万,获刑一年的量刑情况,李楠认为,翟某除有自首情节外,还有如实供述罪行,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,认罪认罚,按照相关规定,在量刑上可以被从轻从宽处理。另外翟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,受贿犯罪中属于从犯,可被从轻和减轻处罚。




